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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開回毒販車要搜索卻撞毀 霧峰分局判國賠6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霧峰警分局曾姓警員逮捕劉姓男子販毒,將劉當時駕駛的一輛休旅車開回派出所搜索,途中車禍釀車頭嚴重毀損,該車主劉男的姑姑提國賠求償九十五萬元;台中地院查,曾員違規是肇事主因,執行公務過失侵害劉女汽車所有權,依鑑定價格判霧峰分局國賠劉女六十萬元,可上訴。
劉女主張,曾姓警員一一0年十月六日執行公務時,因認為她的劉姓姪子涉嫌販毒,姪子當時又開著她的車被逮,曾員就將該車要移動至國光派出所,未料途中卻和人發生車禍,造成該車車頭嚴重受損需報廢,該車價值八十五萬元,另因車輛毀損期間租車費用、相關拖吊費及稅金等,一共向霧峰分局提起國賠求償九十五萬五千元。
霧峰警分局表示,曾員當天依台中地檢署指揮查獲劉男販毒,曾員將嫌犯駕駛的車輛開回駐地派出所搜索,因返所途中在大里區德芳南路二段、永大街口發生車禍,而依車禍鑑定認為是曾員在支線道未暫停讓幹線道先行,為肇事主因。
霧峰分局認為,劉女就車輛價值舉證未明,也沒提出報廢證明,同時也爭執其他費用,聲明駁回。台中地院查,曾員當天在汽車旅館逮捕劉男後,駕駛該車要回派出所途中因未暫停讓幹道和林姓駕駛發生車禍,曾為肇事主因,林男、路邊開發公司施工圍籬均為次因,可見劉女主張曾員執行公務時,因過失不當行為侵害其汽車所有權,求償有據。
台中地院根據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認定該車事故前價值為七十萬元,且劉女訴訟將車以十萬元賣出,另再加上當時支付拖吊費三千五百元等,一共判霧峰分局應給付她六十萬三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