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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被擴大沒收財產 釋憲被駁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和紀姓妻子涉嫌販毒,黃嫌遭逮紀女則是潛逃,警方在搜索兩人當次販毒利得四百萬時,竟在兩人家中搜出九千六百八十七萬元,扣除掉四百萬元後,還有九千二百八十七萬元來路不明,最後遭法院數沒收。紀女不服,遂提出釋憲意圖討回,憲法法庭二十六日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認定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擴大利得沒收規定不違反憲法。
紀女主張,二0一九年被警方查獲的案件,卻用二0二0年的新法沒收他們財產,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的意旨,侵害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經過言詞辯論後,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是為了阻斷毒品犯罪的經濟動力,以達到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的目的,並非處罰性質,因此不涉及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時,該規定也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審理程序、證明責任分配等內容,不會使行為人或財產權人無所適從或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因此也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以及憲法保障財產權、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此外,憲法法庭也認為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部分,是為了保障被告受益於新制度的優惠而設立的特例,並非對被告不利的變更,因此也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