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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課稅 財部:有配套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工商團體拋出政府應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並廢除貨物稅與印花稅等訴求;財政部五日回應,為減輕企業稅負,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實質投資還能列為減項免徵,該制度應屬適當、無須取消,至於未來若要課徵碳稅,將併同檢討貨物稅。

工商協進會認為,政府近年稅收超出預算數,企業面對地緣政治風險、淨零轉型等挑戰,需要政府幫忙;保留盈餘再投資是企業成長的重要動力,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的作法,影響企業累積穩定自有資金的意願,可能抑制未來轉型升級的動能。

工商協進會提三點建議,第一,廢除未分配盈餘課稅,以免影響企業資本累積及轉型升級;第二,修正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暨修改「所得稅法」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免適用範圍增加研發支出、品牌行銷支出、股權投資等。

財政部說,為減少公司盈餘不分配給股東產生的避稅問題,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不過,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後,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兩者相差二十個百分點,因此才採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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