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女子任職私立幼兒園帶班導師,因不當管教粗暴地拖行幼兒,被家長告上法庭,丟了工作,且家長堅持不和解。台南地院十日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將她判刑三個月,法官考量她無前科,給予緩刑,並賠償被害男童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人本基金會前年公布官田區一家私立幼兒園內,一名男童遭幼保人員在園內被粗暴拖行的影片畫面,黃姓女幼保員於一0七年九月廿一日上午十點廿五分,在幼兒園教室內要求四歲徐姓幼童作畫未果,竟直接拉住幼童左手,從座位拉起,接著拖行徐童拉至教室外面,事後又將幼童帶回教室後,又再度用力將徐童往前拉,致跌坐在地上。案發後半個多月,幼童家長發現小孩情緒異常,帶去醫院檢查出幼童有情緒行為障礙情況,憤而提告,且堅絕不願與黃女和解。
黃女辯稱,當日是因男童有干擾其他幼童,為使其他幼童不受干擾才將男童隔離獨坐,後來男童又哭泣,她才拉幼童離開該教室,想請鄰班老師暫時看護,而因鄰班教師上課而無法代為看護,才又帶回教室。
法院勘驗錄影帶內容,認為黃女確實有以粗暴行為對待徐童,考量她認錯並已離職,無法再從事幼教工作,黃女願與幼童家長和解遭拒,而未能和解。黃女並非惡意針對徐童,僅因一時思慮不周,而出現此犯行,決定給予緩刑自新,為彌補被害幼童可能遭受到的傷害,併附緩刑條件賠償幼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