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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逾千萬發票獎金 主嫌判4年半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曾姓男子涉以人頭開設公司並唆使多人持假中獎發票詐領,三年持近六萬張假中獎發票詐領逾一千萬元。彰化地院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曾男四年六月刑期,並追徵犯罪所得。可上訴。

曾姓男子在民國一0五至一0六年間陸續召募十多名成員,分工負責購買空白發票、剪發票、兌領發票等,並陸續主導以人頭在台中、彰化、桃園等地成立六間水資源公司及加水站,由曾男實際負責及主辦會計業務,其中五間被查獲有開立假中獎發票詐領事實。

該集團大量申購小額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且皆無銷貨事實,待每次單月二十五日開獎後,由成員分工對獎、裁剪取出中獎的空白發票,接續登打虛開不實的小額銷貨內容,再由成員親自或轉交他人持不實中獎發票前往超商或金融機構詐領。三年以不實虛開中獎發票共兌獎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六張,所得一千五百四十七萬六千二百元,成員兌換每張可抽取二十至四十元佣金。

張姓等八名集團成員坦承犯行,自白符合減刑要件,並繳回犯罪所得,分獲三至五年緩刑;盧姓成員判刑一年七月刑期,犯罪所得全沒收;曾姓主嫌判處四年六月徒刑,並追徵犯罪所得一千三百二十二萬二千二百零六元等。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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