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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罰補繳遺產稅 4子女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曾姓夫婦先後過世,子女申報母親繼承父親的剩餘財產分配,遭國稅局課遺產稅等二千六百多萬元,四子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認有歧見提交大法庭,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後,最高行政法院十日依統一法律見解判決四子女勝訴,四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免確定。
本案成為作成統一法律見解的首件大法庭裁定,寫下司法史上的新頁。
曾姓夫婦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曾妻於九十年間丈夫過世後,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丈夫總財產扣除她的請求權額度後,剩下財產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但國稅局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三月分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認定扣除額為「零元」。曾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她於九十一年間死亡。
九十五年的大法官釋字六二0解釋指出,配偶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被請求部分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行政法院因此判決撤銷先前的國稅局課徵曾妻丈夫遺產稅的原處分。
曾妻的遺產稅經國稅局複查決定後,認定曾妻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五千二百七十萬多元,並通知四名子女(繼承人)補申報這筆錢。
但四人逾期未補申報,國稅局將差額分配請求權併計遺產總額,重新核定曾妻的遺產總額為五千八百四十八萬多元,應繳遺產稅一千四百五十萬餘元,另要繳一千一百六十萬罰鍰。
四名子女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國稅局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國稅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起算時間點,及核課期間應為五年或七年有歧見,因此提交大法庭。
大法庭開庭後十日裁定,應以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公布日起六個月期滿翌日為起算(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且核課期間適用五年。
最高行政法院依此統一法律見解對本案宣判,考量全案起算日為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核課期間適用五年,審酌早已期滿,因此駁回國稅局上訴,判決四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