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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新制 228上路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修正二十八日正式施行。國發會表示,除擴大徵集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之後檔案,也將加速解密、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原以國安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即日起開放。

為因應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的《政治檔案條例》新制施行,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徵集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之後檔案。

此外,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四十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始得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三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條例施行六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

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

檔案局說明,配合修法,已修訂「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函知各機關遵循,並就新增的檔案當事人主動通知作業,設置專屬諮詢及服務窗口,預定於七月三十一日辦理首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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