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前助理涉性侵 林奕華連帶賠123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立委期間的林姓前辦公室主任,因在服務處雜物間性侵女志工,遭判三年十月徒刑定讞,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訴訟,一審判林男與林奕華須連帶賠償二百萬餘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二十九日改判林奕華、林男應連帶賠償一百二十三萬餘元,全案不得上訴而告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一0七年十一月九日至一0八年四月十九日期間,擔任時為立委的現台北市副市長林奕樺辦公室主任,與女志工結識後,於一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晚間,以「討論選情」等理由,邀被害女志工、里長、議員助理等人到服務處聚餐。在其他人離開後,林將女志工強拉到服務處雜物間性侵得逞。

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合議庭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男發監服刑。

被害女志工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林奕華身為是林男的僱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判林奕華和林男須連帶賠償一百二十三萬餘元,全案不得上訴而告定讞。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