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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起訴案 台中地院、地檢互控「違背法令規定」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七歲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台中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卷證併送,台中地院發現該案是「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認檢方起訴違背規定,判決不受理;檢方上訴反批中院逕自不受理才是違反法令,台中高分院認為檢方缺失「可補正」,判撤銷發回中院。
起訴書指出,丁男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檳榔攤喝啤酒,隨後駕駛膠輪壓路機在台中市西區向上路一段施作工程,當晚七時多卻未注意鄒姓同事站在後方,倒退時不慎輾過鄒害他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
台中地檢署認定,該工程何姓工地主任、顏姓工程行負責人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何、顏,依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起訴丁男,全案移審連同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台中地院一審卻發現,檢方依公共危險致死起訴丁,其行為已符合去年剛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處審理,且卷證不得併送以免有預斷之虞,檢方卻僅以通常程序起訴,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就丁男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且從法理可知,應行國民參審案件,若有違反卷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反控一審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才是違背法令。
台中地檢署也說,一審不受理判決,卻無任何隻字片語論述,何以違反卷證不併送原則、預斷禁止原則等程序問題,也未優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更正起訴書內容,認為有判決理由欠缺疏誤。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本案應為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併送台中地院,中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而檢方起訴丁男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中檢卻依一般程序起訴、卷證併送,恐有預斷之虞違背法令,但該程序可補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並應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