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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大陸籍妻兒 如何繼承在台遺產

安南區林先生問:鄰居吳先生原為中華民國人民,後來歸化日本,他與大陸女子結婚在大陸生一個兒子,吳先生死亡時兒子僅五歲,吳在台灣留有遺產,且吳在台灣有其他繼承人,吳的最後住所地在台南市。請問吳的大陸籍妻子和兒子,如何辦理繼承吳在台灣的遺產?

答:父母的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在我國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有明文。吳先生和大陸女子結婚生下的兒子如係大陸地區人民,兒子的設籍應該是大陸地區,父母和兒子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大陸地區的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兒子應由其母代為法律行為。

依據我國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所以大陸兒子應於吳先生死亡之日起三年內向吳先住所地的法院即台南地方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否則即視為拋棄繼承權。又,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權。本案吳先生的繼承人有數人,無論為遺產分割的判決或協議,在繼承人相互間即有利益對立情形,故吳的大陸妻應先向台南地院聲請法院選任大陸兒子的特別代理人,以便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嗣再由大陸妻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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