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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性侵九歲女童 狼判四年四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男子與一名九歲女童的母親為舊識,卻對女童三次加重強制猥褻、九次拍攝性影像、一次製造性影像、一次性交,共十四罪。彰化地院審結,考量已取得女童原諒,雙方也達成調解,男子願意扶養女童到大學畢業等情,將他判處應執行四年四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自一0八年起與當時就讀國小的女童有頻繁互動,知悉女童為未滿十四歲之兒童,竟於一0八年七月間,在其住處內,先播放色情影片觀看後,即違反女童意願,伸出鹹豬手。又一次,趁女童欲睡覺時,對之猥褻。同年九月間,在台中市一處公園廁所內,再猥褻一次得逞。

又於一0九年四月,以電話要求女童拍攝不雅照傳給他。另外,有九次在其住處內,以手機拍攝女童不雅照。嗣員警去年七月前往拘提、搜索,扣得手機一支、情趣用品按摩棒一支及跳蛋二組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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