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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情緒失控持剪刀對峙 警消冒險奪刀反挨告求國賠162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蕭姓女子情緒不穩,四名警、消人員到場見她手持剪刀、勸說無效,伺機壓制奪刀才解除危機,未料過程中蕭女手指遭割傷,她事後對台中第六警分局、台中消防局求償國賠一百六十二萬元;台中地院認為當時蕭女情緒激動,非強力迅速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員警與消防員皆無過失,駁回蕭女之訴。
蕭女一一0年三月在家因情緒問題發脾氣,台中第六分局路姓、湯姓警員及台中消防局尤姓、吳姓隊員獲報到場,自己受驚嚇躲在房間製物櫃中拿剪刀要求四名警消不要靠近,卻遭路員壓制、湯員強行奪取剪刀,造成她右手手指撕裂傷、肌腱被割到斷裂。
蕭還控訴,尤姓、吳姓消防隊員只有替她簡單包紮,還告知她「傷勢不嚴重,可就醫可不就醫」,自己隔天才去醫院錯過黃金治療時間,對台中第六分局、台中消防局提國賠,包括醫療、看護、醫美除疤、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等,一共求償一百六十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七元。
第六警分局、消防局抗辯稱,蕭女當下有自傷及傷人之虞,情況緊急,非施以強力、迅速壓制難以阻止,才會由警方壓制、奪刀,而消防隊員替她清理包紮傷口,並勸說她就醫,但因家屬表明要自行就醫又拒測生命跡象,最後由蕭父在救護紀錄上簽名拒送醫,認為蕭求償無據。
法院比對在場人證詞,認為蕭女當下無法理性溝通,手持剪刀等,警員基於專業判斷她有自傷或傷人危險,採取緊急避難及防衛作為,在當時環境下,難期待警方有何緩和方式解除危機,認為警方手段並無過當,屬於阻卻違法行為,難認有侵權不法。另蕭及家屬拒絕送醫,也無從認定消防隊員有何過失,認為蕭女求償無依據,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