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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坊間節電裝置多為不法 恐涉刑責

安南區王先生問:我家因為長輩、小孩和寵物都怕熱,每年夏天開冷氣的電費都很高,不開又熱得吃不下、睡不好。最近看到新聞說電費要漲,正好有人來家裡推銷節電盒,說只要裝了就可以節省大量電費,總感覺怪怪的,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答: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第三二三條定有明文。又依電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等規範,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如有違規用電情事,售電業者並得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

坊間或有不法業者向民眾推銷其所稱「節電裝置」或節電工程,謂裝設施作後可節省電費云云,實則其做法常係以私裝電容器、改造或破壞電表內部構件之方式,使電度表計度失準,藉以影響電費計收,並非合法。

依電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輸配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原即應定期檢驗,而實務上如用電戶之每月用電量有異常減少之情事,電力公司亦多會派由稽查人員進行稽查,如查獲不法情事,用電戶可能因故意竊電而涉犯前開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縱事後查明用電戶係遭不法業者詐欺陷於錯誤,並無竊電犯意而未必成立刑事犯罪,惟用電戶除損失給付予該不法業者之費用外,亦將遭電力公司按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追償違規使用電費,得不償失。建議讀者勿輕信業者話術,切莫因小失大,誤蹈法網。 (作者∕劉芝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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