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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醫遭判沒收2100萬所得 上訴二審扣扣減減剩543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六十八歲梁姓男子僅國中學歷無醫師執照,卻開設鑲牙所幫人裝假牙經營三十多年才被查獲,法院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他二年、緩刑五年,犯罪所得二千一百萬元沒收;二審撤銷改判他一年、緩刑四年,根據物價指數,再考量梁餘命十五年維持生活所需費用,精算後認定犯罪所得剩五百四十三萬元,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梁男無醫師證書卻從民國七十七年起在彰化二林開設永安鑲牙所,替患者裝假牙、牙套、及根管治療,還有洗牙、補牙等醫療行為,而安裝一至二排假牙費用約三至十萬元不等,直到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被警方搜索才查獲。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梁破壞醫療制度,其惡性及對病患權益所生危害不輕,且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時間長,審酌他自稱從小習得為他人治療牙齒、製作假牙並以此為業,且僅初中畢業智識程度,且經統計,他非法執業三十五年,依其每月月收五萬元計算,犯罪所得一共二千一百萬元,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他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應向公庫支付一百五十萬元,另犯罪所得二千一百萬元沒收。
梁翁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緩刑所付支付公益金一百五十萬元,及犯罪所得二千一百萬元沒收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梁自稱三十幾歲開始經營鑲牙所約三十幾年,後又稱買房子後開始做齒模、牙醫工作,或是搬到現址才幫人看牙齒;二審根據戶役政資料,發現梁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才搬到現址,梁自述經營三十幾年應是年代久遠記憶模糊,應認定搬入現址後才開始違反醫療法。
二審並根據梁男自述月收五萬元,為回溯歷年所得再依主計總處公布的歷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予以精算,回推他從八十三年至一一二年查獲,營業二十九年犯罪所得應為一千四百六十五萬五千六百九十五元,並撤銷改判他一年,緩刑四年。
二審再考量,梁年近七旬還要撫養妻子、小孩,為維持其生活條件,參考司法院公布一一二年每月生活所必需一覽表,估算梁還要撫養二人每月需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八元,其餘命十五年,算出生活所需費九百二十二萬一千零四十元,宜從其犯罪所得扣除,最後認定梁犯罪所得為五百四十三萬四千六百五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