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車手犯36罪只判4年10月 檢上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吳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彰化地院一審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四年十月徒刑,彰化地檢署認為受害者有三十六人,其總提款金額高達三百六十三萬餘元,不法所得甚高,又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原審判決就其所犯各罪共三十六罪,總刑期達四十七年十一月(即五百七十五月),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即五十八月),恐不足以警懲並促使其悔改自新而達矯正之效,因此提起上訴,建請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彰化地院表示,合議庭審酌各情狀後依法量刑,尊重檢方上訴。
吳男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起訴後,法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檢方收到判決後,認為就詐欺集團犯罪之量刑及定應執行部分應提起上訴。告訴人也請求上訴。
上訴書指出,依原審判決所認,本案受害者有三十六名,被告總提款金額達三百六十三萬餘元,不法所得甚高,犯罪情節嚴重。
被告所犯三十六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有期徒刑四十七年十一月(即五百七十五月),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即五十八月),約為總刑期百分之十,等同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期中,約有九成犯罪刑期無庸執行,不僅不足以警懲被告並促使其悔改自新而達矯正之效,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因此提起上訴。
對檢方上訴,彰化地院表示,合議庭量刑是依據被告實際實施之犯罪行為,斟酌法律規定進行裁量,考量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畫及分工情形,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審酌各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予以量處各罪之刑,並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