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林小姐問:鄰居女孩有一天乘坐男友機車行經省道時,欲左轉迴車,自外側機車道往內側車道行駛,剛好有一輛自小客車同向行駛在後方內側車道,兩車於內側車道碰撞,機車倒地,女的多處骨折、撕裂傷及腦震盪,駕駛機車的男友也受傷;自小客車則因「鐵包人」,沒有受傷。請問女方受傷,可向汽車駕駛人求償全部損傷費用嗎?
答:由於這件車禍,經過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主因為機車男騎士不當左轉迴車;肇事次因則為小客車司機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機車後座女乘客受傷頗為嚴重,駕駛機車之人係其男友,而且也受傷,所以女乘客只對小客車司機提出求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用、減少工作等財產上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失。
至於受傷女乘客能不能向小客車司機要求全部賠償,要探討所謂「過失相抵」的問題。我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第一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二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三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而該條第一項所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即是所謂的「過失相抵」。
以受傷的男騎士來說,若他提出向小客車司機求償醫藥費等,小客車司機及法院可以援引前面所講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該機車是肇事主因,小客車只是肇事次因,所以經「過失相抵」而減輕小客車司機的賠償金額。
但是機車後座的女乘客並無肇事原因,也無肇事責任過失問題,小客車司機是否仍然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小客車司機是否必須賠償女乘客的全部損害?此要論述到前面同法條第三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的規定。
此類案例,最高法院曾作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為:「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後座女乘客藉由男友以機車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機車騎士就是後座乘客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使用人」,因而有過失相抵的適用,所以女乘客需承擔男友之肇事主因的過失責任比例,不能向小客車司機全額求償。(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