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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車手遭羈押釋放後 5天後再犯被逮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被羈押,起訴後釋放,四天後,竟又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嗣有三名被害人遭騙,由黃男前往取款,其中一名被害人受騙後,配合警方依詐騙集團指示,在一家速食店內交付現金一百三十六萬元給黃男,遭埋伏的員警當場逮捕。彰化地檢署偵結,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洗錢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從重定應執行刑。
起訴書指出,黃男前受曾男(另案偵辦)招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新北地檢署聲押獲准,嗣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案件起訴移審後被釋放。曾男知悉其出所後,又招募他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允諾給予詐騙所得百分之一為報酬。
嗣於去年十月起,詐欺集團成員向三名被害人謊稱可投資當沖獲利,但須先儲值現金,致二名被害人分別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交付一百七十萬元、五十萬元給黃男,黃再將款項交給上手。
另一名被害人也陷於錯誤,多次儲值後,驚覺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依詐騙集團指示,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在員林市一家速食店內交付現金一百三十六萬元給前來取款的黃男,遭埋伏的員警當場逮捕。
檢察官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合法途徑取得金錢,竟為貪圖小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羈押釋放後,又加入同一詐騙集團再犯本案,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殊值非難,再考量其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及未賠償損失等情,建請法院從重定其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