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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糾紛下狠手將人砍殺成殘 逃亡4年落網重判5年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王姓男子與謝姓男子有金錢糾紛,王男竟設局夥同八名友人持開山刀與球棒當街追砍,造成謝男全身多處撕裂傷,右手活動機能全部喪失,王男等人被依重傷害判二年六月到六年徒刑確定,參與的二十四歲楊男逃亡四年多落網,法官審理認其犯後逃避刑責,重判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因與謝男金錢糾紛,一0六年設局邀約謝男在住家樓下咖啡廳碰面,事前邀集楊男共八人,見謝男現身即持開山刀及球棒追打砍殺,造成謝男頭部二十五公分、左背二十六公分、右側大腿約四公分、右上肢一一0公分撕裂傷,合併肌肉韌帶斷裂、肘關節脫臼骨頭外露韌帶全部斷裂等傷害,經大樓管理員報警並通知救護車到場,謝男雖保住肢體,仍永久性右上肢活動機能全部喪失,呈現終生失能狀態。
王姓主謀及楊男等五人案發後到台中市第五警分局自首,另三名共犯至今仍未到案,台中地院審理期間,楊男因未到庭在一0八年十月被發布通緝,王男等四人被依重傷害判刑二年六月到六年確定。
楊男逃亡四年多,直到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落網,法院審理,楊男在案發後自行到警局承認犯案,符合自首要件,卻在審理期間無故未到庭遭發布通緝,相隔四年多才被緝獲,考量犯後逃避刑事責任,難認已悔悟之心,經裁量後,不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認為,楊男與被害人相識,卻參與設計,誘出被害人,罔顧被害人對之所有的信任關係,兼衡楊男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其諒解彌補其損害,依共同犯傷害至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