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縣蘭嶼分駐所前所長李哲銘等人涉走私毒品案

 記者鄭錦晴/台東報導
 蘭嶼分駐所前所長李哲銘等人涉及藍悅號海釣船走私毒品案,經台東地院判決後,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認原判決判處被告李哲銘等人刑度過輕,尤其李身為警務人員有辱公職,一審僅判六年六月,且未宣告沒收協助偷渡的漁船有失妥適,十三日提起上訴。
 台東地檢署指出,被告李哲銘、鄭程維等人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淨重達八二九點四四公斤,毒品數量甚多、純度甚高,倘流入市面將嚴重危害社會,一審判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至五年四月不等有期徒刑,又該等嫌犯案犯後更推諉卸責、毫無悔意。
 李哲銘身為警務人員觸法有辱公職,案發後不僅未主動投案,逃匿範圍更遍及全台各地,徒耗司法資源;如依一審法院量處刑度,被告李哲銘、鄭程維等人入監執行,恐服刑未久即可假釋出監,難收懲戒之效,易使不肖份子認為犯法所獲處罰遠低於犯罪所獲利益,而心生僥倖。
 況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曾就此案被告劉嫌與他人共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八百公斤一案,判處九年至五年六月不等量刑,此案判決確實量刑過輕,難收懲戒之效。
 為避免使有心犯罪者心存僥倖鋌而走險,因此就此案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為妥適的判決,以發揮矯正之效,避免漁船業者產生模仿效應,防堵有害物品流入扼害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