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花蓮縣十日電
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因率警員赴幼兒園辦「私案」,林已被免職,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今宣判,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
林俊佑今年五月中經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除檢察官職務,原改調任彰化擔任檢察事務官,但林拒絕,目前已離職。
林俊佑懷疑女兒在學校被霸凌,去年六月二十一、二十八日兩度帶員警到幼兒園,私審幼童,還因索取監視器影片遭拒,出言恫嚇,花蓮地檢署依恐嚇危害安全罪、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強制罪、強制未遂起訴。
法官針對四項罪狀逐一調查,花蓮地方法院今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依據相關證詞、錄音及錄影畫面,認為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四十日,可易科罰金四萬元,其餘無罪。
法官認為被告林俊佑擔任檢察官,負有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但憑個人主觀認定子女遭欺凌,且告訴人未順其意提供監視器檔案,就出言恫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林俊佑事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法官另考量已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除檢察官職務、案發後承受相當程度社會輿論、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刑。
花蓮地檢署表示,一審經判決無罪的部分,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