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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挪用客戶2千多萬 判賠銀行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台新銀行海佃分行蘇姓前女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達十一年,致銀行金融商品虧損及挪用客戶款項達二千多萬元;銀行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已與客戶達成協議賠償,台新銀事後轉向蘇女求償。台南地院扣除蘇女已賠償客戶部分,判她要賠給銀行二千三百九十六萬元。
蘇女受雇於台新銀海佃分行擔任理財專員,為獲取業績及獎金,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對客戶佯稱金融商品保本、保證獲利不當銷售方式,讓四名客戶誤信購買金融商品致虧損,金額計達一千零七十五萬元。另蘇女為取信客戶投資獲利或填補投資虧損,假藉協助客戶買金融商品或代為繳交續期保費,指示客戶匯款至蘇女指定帳戶或於銀行外交付現金方式給蘇女,詐得或挪用九名客戶計一千六百十七萬元,並且藉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或隱匿其犯行及犯罪所得,規避銀行稽查機制。
由於蘇女長達十一年期間,以東牆補西牆方式,拿B群客戶投資資金,匯給A群客戶當投資獲利,因自身對A群客戶開口獲利承諾一事,遭客戶於二0二二年六月向分行經理反應,經清查金融商品虧損及挪用客戶款項二千六百九十二萬元,計十名客戶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