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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認定標準寬鬆 監院糾正食藥署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指出,食藥署以「蜂蜜含量是否達六十%」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不但較Codex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三月二十日通過提案,糾正食藥署。
田秋堇、蔡崇義指出,「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自施行起,將產品內「蜂蜜含量是否達六十%」作為品名標示依據,但經調查發現,食藥署現行技術無法檢驗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該標示規定形同具文。
監委表示,稽查時僅能以「核對」方式檢視產品包裝標示,無法確認各產品的蜂蜜含量是否屬實,食藥署官員於監察院約詢時表示,「靠稽查人員去稽查真的很辛苦,我們也深感其痛苦,國際上確實是沒有找到單一的檢驗方法可以鑑定(蜂蜜)含量是多少。」
監委指出,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範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且不得添加任何食品原料及非蜂蜜的物質」,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卻容許於蜂蜜中摻有四十%糖漿產品,得以「加糖蜂蜜」稱之;品名仍可載有「蜂蜜」二字,恐混淆消費者知情權,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的研訂過程有欠嚴謹,食藥署應一併檢討改進。
監委提到,目前國內蜂蜜製造、加工及調配作業,因多未符合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條件,未能列屬食品雲「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難以掌握蜂蜜產品原料來源與產品流向。為確保消費者可以買到優質本土蜂蜜,建立蜂蜜產品追蹤追溯系統,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共謀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