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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水技術士索賄 4年2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自來水公司鄧姓技術士於一0八至一一一年間,涉嫌利用負責執行二林營運所的管線汰換工程發包等業務權力,多次向施工廠商索賄共二十萬五千元,全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鄧男被判處四年二月徒刑。鄧男上訴至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鄧男在一0八至一0九年間,任職於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二林營運所技術士,且負責執行該所的發包管線汰換工程。期間他涉嫌在工程驗收時刁難業者,以及將撥款時程拖延,並藉以對業者暗示索賄,總共索賄十二萬元。
此外,他在一一一年期間,再度以「混凝土的錢」為暗號,對業者進行暗示索賄,獲得八萬五千元非法利益。
彰化地院一審認定鄧男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繳回犯罪所得,合議庭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且沒收所得款項。
鄧男對於量刑提出上訴,經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由於鄧男在偵查過程中主動協助及依法揭發其他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給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鄧男再度提起上訴,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刑度適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