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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尚未及辦理賠償或調換程序者 可先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然原進口貨物尚未辦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基隆關提醒,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務署官網下載(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