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友11歲女兒 狼判8年半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一名男子涉嫌多次要女友十一歲的女兒為他口交,有一次還被女友撞見,女孩因顧慮到媽媽,怕事件爆發後媽媽跟男友分手,直到六年後才鼓起勇氣提告,但男子否認犯行。彰化地院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將他判處八年六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跟被害女孩的媽媽交往五、六年時間,兩人於一一二年結束交往。於本案發生期間為男女朋友關係,偶而會到女友租屋處。民國一0六年七、八月間,與女孩單獨在該租屋處房間,為逞一己之私,違反女孩意願,命女孩為其口交。

判決說,女孩當時年紀小不太懂,叔叔叫她做她就聽話。這種事至少有二、三次以上。當時因為她媽媽跟男子還在交往,會顧慮到媽媽,怕媽媽不高興,怕爆發這件事情他們就分了。直到多年後才說出此事。

女孩媽媽供稱有一次曾撞見女兒為男友口交,當場大喊「你們二個在幹嘛?」他們就趕快分開,她也沒有再問。女兒一直跟她說叔叔變態。事後覺得「告來告去很麻煩」、「沒有要告」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