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員林報導
五十二歲陳姓男子因鄰近的餐館深夜噪音擾鄰,心生不滿,涉嫌對餐館內及玻璃潑灑二桶廚餘,足以貶損餐館負責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彰化地院十五日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將陳男判處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因鄰近的一家餐館深夜噪音擾鄰,心生不滿,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凌晨一點二十二分許前往該餐館,對餐館內及玻璃潑灑二桶廚餘,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的餐館遭人潑灑穢物之不堪事實,足以貶損餐館負責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法官認為將廚餘潑灑於他人營業場所之門口及店內,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自足以表徵對他人之輕蔑、侮辱、貶損之意,且使他人感到受辱、難堪而損及其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此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被告身為具有常識的成年人,對此自有所認識,而其仍在告訴人營業處,公然潑灑廚餘,其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並足使告訴人感受到難堪而減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甚明。被告具狀辯稱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僅係情緒上發洩及阻止告訴人營業處所客人繼續吵鬧等語,顯不足採。
判決書說,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糾紛,反以潑灑廚餘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其社會評價,所為實不足取,兼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量處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