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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初審過關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全案經過委員會逐條討論,不需送朝野協商,草案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初審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初審條文也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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