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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道路設施妨礙通行 最高罰15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六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十五萬元,這也是第十一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配電箱、郵筒、消防栓、瓦斯加壓控制閥箱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
條文明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兩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五千元以上、兩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逐年辦理改善,並且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行人友善區內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並公布地方執行成效;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的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