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林益世涉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院駁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涉及地勇公司六千三百萬元貪汙案,高院更一審判刑四年十月,最高法院撤銷判決並發回更審,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合議庭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裁定駁回後,林益世不服再提抗告,最高法院十六日駁回抗告確定。

林益世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協助地勇公司獲取中鋼及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合約,並從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處收取新台幣及美元賄款,總額約新台幣六千三百萬元。除此之外,林益世另涉嫌在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向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其還另涉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北地院針對六千三百萬元的收賄部分,林益世判刑五年六月。高等法院二審則依貪汙治罪條例,將林益世的刑期加重至十二年。最高法院將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部分的判決發回高院,另外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二年定讞。林益世涉嫌的索賄八千三百萬元和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在高院更一審中,法庭認為林益世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不構成貪汙,僅將其依照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處理,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至四年十月。檢察官不服此判決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高院進行更二審。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