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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撞死老翁 國民法官認自首無悔意不給減刑判8年6月
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鄒姓男子酒駕撞死七十二歲機車騎士,由南投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鄒男至今未與被害家屬和解,此次是二度酒駕,雖自首但看不到悔意,且自首是「得」減刑而非「必」減刑,決定不給減刑,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名,判刑八年六月。
鄒姓男子於去年六月十八日晚酒駕行經草屯鎮中正路、富德街口,撞上騎機車的李姓老翁,老翁人噴飛二十公尺,機車毀損變形,而鄒男的車子還往前衝直到卡進水溝才停下,鄒男看到老翁失去生命徵象還嚇傻癱跪在地,其酒測值每公升達零點六七毫克。
因鄒男十年內二度酒駕,移送法辦後即被裁定收押,南投地檢署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起訴後,南投地院交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成為該地院第二件國民法官審理案。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鄒男明知酒後不能開車,還二度酒駕撞死人,造成死者家庭破碎,而他雖是自首,但還未與死者家屬和解,未能取得對方諒解,因此刑度不宜過輕。
鄒男雖是自首,惟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而不是「必」或「應」減輕其刑,而不予減刑,但因鄒男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將來有回歸社會的可能性,國民法官宣判,判決鄒男有期徒刑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