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0Comments
〈 府城廣角鏡 〉網路兒少性影像,止血閥到底在哪?
■褚瑞婷
藝人黃子佼持有七個未成年人性影像的事件引發社會輿論撻伐,而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檢警近日調查黃子佼的片源,發現可能是來自於一個特定的性犯罪網站,該網站透過不同的會員制度與販賣不雅影片,吸引許多固定買家,被稱為「台版N號房」的犯罪網站。
黃子佼已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其緩起訴兩年處分,繳納罰鍰一百二十萬元並書立悔過書一份,而檢警也正深入調查相關的犯罪網站。但是,有關網路兒少性影像的散布與販售儼然已是行之有年,且已經形成一定組織規模的犯罪結構,為何台灣政府多年來都無法有效遏止網路不雅影像的數位犯罪?
對於資深藝人涉及不雅醜聞波及演藝圈,由藝人賈永婕與小S等人發起串聯、陳文茜代筆,許多藝人及網紅共同提出保護兒少權益的五大訴求,但該五大訴求經輿論與部分立委的檢視後,發現都已有相關法令可進行裁罰,形式意義似乎大於實質意義。此外,有立委在此議題發酵期間提出加強刑度的修法,從過去修法歷程來看,這些立委並非長期關注兒少議題,此次提案似乎只是曇花一現而已。
社會輿論通常都用「封網」、「斷網」、「屏蔽」或「下架」等字詞,藉此形容非法網站在台灣網際網路中「消失」的現象。不過,從技術性角度來看,指的就是「停止解析」。以這次的色情犯罪網站為例,數位部明確表示,數位部執行的依據有三種,包括法律明確授權者、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及法院裁定,而數位部這次在收到衛福部對非法網站的行政處分後,即將該網站停止解析,也就是讓台灣民眾暫時無法透過網路看到該站的線上內容。
在前述三種停止解析的方法中,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是目前對非法網站進行暫時性屏蔽的主要執行方法。不當內容透過申訴或檢舉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數位部的執行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的執行要求;而法院裁定則需要經過漫長的法律審理程序,對不當網路內容可能造成的傷害無法立即停損。至於法律明確授權者,其做法則偏向前年由NCC所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當中,行政機關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移除不當內容,且可在法院裁定前對網站內容加註警語的做法。
從當前網路兒少保護的具體做法來看,除了透過行政作為對網站進行停止解析的處分及其他預防性下架的措施之外,主要是由NCC設立並協請衛生福利部及數位發展部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設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作為兒少網路內容防護的專責機構。然而,從這次犯罪網站案件爆發的過程與目前發展來看,無論是iWIN還是兒少網路內容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路兒少性影像的保護與打擊成效不彰,就算有現行相關罰則或專責機構,但網路兒少性影像的案件仍是層出不窮,家長更是憂心忡忡。
賴清德的新內閣不斷強調智慧創新與數位AI等科技政策的同時,兒少保護機制的止血閥到底在哪裡?
(作者為世新大學傳播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