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打死人 二審仍判13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桃園市二十四歲男子李莛富去年距離退伍僅剩下兩天,在釣蝦場發生衝突,持滅火器重擊徐姓男子致死,遭桃園地院判十三年徒刑。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現役軍人李莛富去年七月二日凌晨,與二十歲徐姓男子在平鎮區某釣蝦場因飲酒引發口角,兩人隨後發生肢體衝突後,李男將徐男打倒在地,持滅火器對其左後腦重擊,導致徐男頭部外傷及多處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仍因傷重不治。李莛富在案發當天中午向警方自首,承認其犯行並表示對事件懷有悔意。桃園地檢署依據現役軍人犯殺人罪起訴,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理。法院認定李男雖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考量其未獲被害家屬原諒或和解的情況下,判決李男有期徒刑十三年。高院審理指出,原審對於自首的認定及量刑考量均無不當之處,並認為原判決符合罪責原則及刑罰的公正性。

Read More

包廂遇臨檢硬上少女 男判5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蕭姓男子去年六月間到KTV夜唱遇警察臨檢,將同行一名少女抱到包廂廁所躲藏,期間不顧對方拒絕、反抗,竟二度扯掉她衣褲硬上得逞,少女遇害一度想尋短才曝光。南投地院一審依兩個強制性交罪判他五年八月,蕭上訴求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南投縣蕭姓男子和被害少女僅是普通朋友,去年六月間一起到KTV唱歌,半夜遇上臨檢。由於少女未成年,蕭將她抱到三樓包廂廁所躲避,卻趁著對方酒醉時硬上得逞。當天中午蕭男又在租屋處扯掉少女內衣褲推倒在床上二度性侵。少女遭摧殘後身心受創,一度想尋短;因事前傳訊給朋友,經友人向少女媽媽通報,緊急找到人送醫才未釀悲劇。南投地院一審時,蕭男坦承不諱,依兩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三年六月、四年,應執行五年八月。蕭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案發時年紀輕,自制力不佳,犯後坦承沒有推諉卸責,也曾依少女要求金額託朋友轉交但被退回,因對方無調解意願,但自己仍表達最深歉意且期盼調解。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蕭男經傳喚未到庭,無法確認其上訴範圍;但經審理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予以駁回。

Read More

企業典範研討 王正坤經驗分享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中華企業研究院、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台大學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研究所與空中大學卅日辦理策略 研討會,邀請藝群集團董事長王正坤醫師也受邀出席分享經營策略、如何對抗韓國廉價醫美,以技術、品質及安全從醫美紅海市場突圍。王正坤指出,面對競爭激烈的醫美紅海市場,台灣醫美診所應該藉由醫學知識的教育訓練與預防醫美副作用來得到患者信任、保障病人安全,藉此建立獨特的醫學美容網絡生態當許多患者形成支持診所的強大力量,就可以幫助診所永續經營。王正坤除著作醫學書籍,每年也於台大醫院開設美容醫學課程培育全國數千名醫美醫師,另藝群醫美集團亦透過醫師讀書會,每週閱讀英文醫學教科書、學術論文與進行技術訓練,持續培育及充實集團的醫師人力資源,藉由醫學教育來保障病人安全,塑造誠信文化,不使用誇大的商業廣告。王正坤強調,我國的醫學量能放眼國際也是出類拔萃,而台灣的醫美行業也應該立足於高品質、高技術與避免副作用的醫療服務,以在國際市場樹立品牌形象、吸引更多顧客。

Read More

大冒險變伸狼爪 男判5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卓姓男子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男女等,去年五月卓男約三名友人入住台南某汽車旅館,在房中分成兩組玩真心話大冒險,玩輸遊戲的卓男竟提議與女網友在廁所發生性行為,東窗事發後卓男也因涉妨害性自主遭法辦,台南地院認卓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全案經南市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查獲,卓男到案坦承犯行,也明知與其發生關係的女網友年僅十五歲。女網友表示當天是透過某鄭姓友人介紹進而認識卓男,卓男開房時也知道她實際年齡。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卓明知女網友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為滿足一己私欲與女方發生關係,對其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權衡卓男犯罪時年輕氣盛,因一時衝動犯錯,偵查中主動坦承等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Read More

〈司法走廊〉壽險契約當借名契約標的 恐無效

安平區林先生問:我有投保兩份人壽保險,但因最近手頭比較緊,經濟上有些困難,朋友說可介紹願意借錢給我的人,借款人甚至願意幫我出保險費,惟借款人希望可以變更我這兩份壽險契約的受益人,請問這樣合法嗎? 答:「借名登記契約」長久以來為眾所熟知,常發生於股票、不動產等情形,以不動產而言,就是一個人將其所有的房產登記在另一個人的名義下,以達到隱蔽自己擁有該不動產目的,但該不動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而這樣做通常是為了逃稅或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近年來,借名登記契約也發生在保險,也就是由某人借用他人名義理財投資去繳保險費,但實際上由另一人出借名義擔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出面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受益人則由真正繳交保險費的人指定。此種借用他人名義投保壽險的事例,以儲蓄險、投資型保險為多。以人壽保險契約為標的之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如果允許將他人的壽險契約作為借名登記之標的,也就是將他人的生命之存否作為此借名登記契約可否得利的條件,實質上是一種將他人生命作為標的的賭博,依照我國的社會倫理價值,應認為無效。而若借用名義之人與出借名義之人為親友關係,司法實務上也有法院認為,基於借用名義之人與出借名義之人間的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因此不認為無效。不過,仍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縱使兩者有親友關係,但因保險公司需透過要保人、被保險人等提供其身體健康狀況及其他相關資訊,來評估整體風險並決定是否承保及計算保險費之多寡,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評估,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規定解約。因此,要保人是誰,攸關其對資訊的據實說明、道德風險之高低,以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內容評估有無錯誤等,因此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將致保險公司只能以出借名義人而非以借用名義人為要保人,導致在評估風險時產生落差,將會影響整個保險法制的運作,因此即便兩者有親友關係,仍然認為無效。由於願意借款之人與林先生非親非故,若以林先生的壽險契約作為標的的借名登記契約,恐會被認為無效,建議應循合法的借款管道較妥。  (作者∕孟憲安律師)

Read More

男大生深夜騎車 離奇自摔昏迷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二十一歲姚姓男大生二十九日深夜騎機車直行台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時,突然離奇自摔,一度無呼吸心跳;經送醫後恢復呼吸心跳,但仍陷入昏迷。警方查出,姚男無酒駕情事,疑身體不適自摔,詳情待調查釐清。警方指出,大里德芳南路二十九日晚間十時二十三分傳出機車自摔事故,姚姓男大生騎機車沿德芳南路機慢車道往現岱路方向行駛突然自摔,造成手、腳多處擦挫傷,一度無呼吸心跳。消防隊獲報到場搶救後,將他送往仁愛長庚醫院救治,恢復呼吸心跳但陷入昏迷,轉院至中山附醫治療。警方調查,姚男無酒駕情事,疑似身體不適自摔,詳細肇事原因送交通大隊分析研判。

Read More

國道彰化段3車碰撞 2死1傷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國道一號北向二0七點四公里彰化路段,三十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發生大貨車、小客車、營業半聯結車碰撞事故,其中,大貨車頭嚴重變形,車內三人受困,經搶救脫困後,受傷送醫,其中二名乘客經搶救後仍不治,肇事原因由國道警察第三大隊調查中。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指出,三十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國道一號北向二百零七點四公里彰化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大貨車駕駛賴男行駛於中線車道,因前方車多、速度慢,不慎追撞同車道何男駕駛的小客車,再追撞同車道林男駕駛的營業半聯結車,駕駛酒測值皆為零。彰化縣消防局接獲報案後,共出動消防車二輛、救護車四輛,消防人員十人前往搶救,發現現場有營業半聯結車與大貨車及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車禍,其中,大貨車連駕駛及兩名乘客,因車頭受撞擊嚴重扭曲變形,均受困車內,消防人員動用破壞器材搶救,才陸續脫困。傷者為大貨車駕駛賴男與乘客高男、張男,兩名乘客無意識,送往醫院急救仍傷重不治,賴男下唇撕裂傷,意識清楚,無生命危險。現場於上午十一點十六分排除,相關肇事經過及肇因研判正由警方釐清中。

Read More

前議員喝菜頭湯險喪命 司機判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蔡坤龍於民國一一一年突患「後天變性血紅素血症」,幸經送醫急救施打解毒劑治療,才無生命危險,事後蔡坤龍指控吳姓司機將有毒的菜頭湯拿給他食用。檢察官經調查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依傷害罪起訴吳男。士林地方法院經審理,在二十九日判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檢方調查,吳男涉嫌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將有毒物質加入蔡坤龍午餐的菜頭湯中,再連同滷肉飯、蔬菜交給秘書,由秘書再轉給蔡食用,蔡坤龍在食用菜頭湯後,發現湯的口感異常,約半小時後感到不適,隨即由救護車送往北市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急診。經抽血檢查,蔡男被診斷為「後天變性血紅素血症」,由於中興院區無解毒劑,蔡男隨後被轉送至台北榮總,經過解毒處置後,病情才穩定,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康復出院。案發後吳男向警方供稱,當天他是在桃園購買菜頭湯,但購買地點無清晰記憶。平時他都會將午餐食物送到蔡坤龍手中,但此次是由蔡男的秘書代為轉送,他也不知為何會出事。檢方則依傷害罪起訴吳男。士林地院的審理過程中,吳男堅決否認自己的行為,並辯稱從未意圖傷害蔡坤龍。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吳男故意下毒,在二十九日作出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Read More

男逼車債主自撞亡 國民法庭判9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洪姓男子被友人追討賭債,洪開車在路上遇到對方騎機車,兩人起口角,友人更出言挑釁後騎機車離開,洪開車由後兩度追撞機車,對方一次有避過,一次沒避過致人車倒地,友人扶起機車加速離去,洪男開車在後追逼,致對方機車在高速下失控自撞路樹,傷重不治,洪被依殺人起訴。台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洪男最後一次追逼機車並無殺人意圖,僅有不確定傷害之故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九年。檢方指控洪男與死者相識約五十年,死者認為洪男曾積欠賭博抽頭金約十萬元,且自二0二二年十月間,多次傳簡訊方式向洪追討債務。洪男否認有此債務。洪男於同年十一月廿六日下午回戶籍地投票,與死者相遇,雙方吵架進而當街上演飛車追逐,洪男開汽車由後追撞對方,最終致對方機車失控自撞路樹死亡。檢方認為洪男高速逼車過程,主觀上有殺人動機或不確定故意。國民法庭認為洪男酒駕撞機車、高速逼車,且在死者倒地後,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施救,事後亦無道歉及賠償,且還翻供否認犯罪,難認有悔意。惟考量死者在案發前曾多次不合理地向洪男討債,案發當日死者曾經毆打及辱罵洪男,導致洪男行為失控,經勘驗現場,認定洪男高速逼車是基於不確定故意傷害,情節相對較輕。

Read More

林穎孟涉貪圖利 二罪判逾9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台北市前無黨籍市議員林穎孟因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利用職務圖利前男友葉曜彰的公司,台北地方法院二十九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的詐欺、圖利罪判刑,林穎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五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林穎孟於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但於一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決定將其資遣。由於議會補助範圍內並未涵蓋資遣費,林穎孟因不原支付這筆費用,遂於同年十月將楊姓男子繼續登載為公費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詐領補助費新台幣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三元,直到十一月間才辦理停聘手續。法院認為此行為屬詐領公費,對於議員應負的責任未盡自律,且違反了議會補助制度的原意。此外,林穎孟也曾經營自媒體,並協助前男友葉曜彰創辦米達克公司。為了扶植該公司,林穎孟與葉曜彰密謀,將米達克公司新聘的郭姓員工登錄為公費助理,並指示她從事米達克公司的工作。該員工的薪資及勞健保等費用,原本應由公司自行負擔,但卻轉嫁給市議會。這樣的做法被認定為圖利行為,破壞了議員助理補助費的制度,並為米達克公司提供非法的資金支持。法院審理時指出,林穎孟作為台北市議員,本應以身作則,並尊重公共資源的使用。然而,林穎孟不僅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還利用職權圖利前男友的公司,考量林穎孟及葉曜彰至今仍否認犯行,且犯後態度未見悔改,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分別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五年八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另外,林的男友葉曜彰則因圖利罪被判處五年八月徒刑,並褫奪公權三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