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終身不得任教 師敗訴

本報綜合報導 某國小劉姓男老師常以鼓棒打小五男學童頭臉、生殖器及辱罵恫嚇,致學童身心崩潰陷入解離狀態。劉男不服遭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教師,提告校方、教育部,行政法院判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劉男今年九月底遭判刑四年六月定讞;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新台幣四百七十七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一百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一0七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他與十歲、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劉男的六歲兒子在一0七年八月底進入國小念一年級,劉男委託男學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劉男被控以兒子學習表現不佳等為由,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導致男學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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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警員為愛偷查女友個資料 判刑1年2月休職6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彰化縣一名劉姓警員為挽回感情及確認女友婚姻狀況,利用警用電腦多次查詢女友及其親屬個人資料,遭法院判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定讞。此外,懲戒法院也依違失行為判處其休職六個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劉男原任職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三條派出所。由於與女友的感情出現問題,劉男在民國一一0年六月至一一一年八月期間,利用警用電腦及行動電腦查詢女友及其胞姊、姊夫等多位親屬的個人資料。劉男在使用警用電腦查詢過程中,還虛構查詢事由,如「舉發交通違規」及「警勤區訪查」,共計進行四十二次不當查詢。 檢方認定劉男行為不僅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涉嫌偽造文書,依法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經審理,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 經審理後,懲戒法院一審判處劉男休職六個月,劉男對此判決不服並提出上訴,但二審近日駁回其上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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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炒手鍾文智判17年半 難翻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證券炒手鍾文智涉於民國九十九年間,透過大量人頭帳戶參與五家上市公司TDR圈購,再藉由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一審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刑十七年六月。審理期間,他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確定後,轉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檢方指控,鍾文智於九十九年間,涉嫌透過大量人頭帳戶參與五家上市公司TDR圈購,再藉高買低賣、連續相對成交及虛掛買單等不正當方式,操控市場價格與成交量,違反《證交法》。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鍾文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鍾文智提出上訴,二審高院確認其行為構成證券操縱罪,判決服刑十七年六個月。 二審期間,鍾文智提出法官迴避的請求,主張二審受命法官參與過一審的多次審理程序。但法院認為,所謂「參與前審裁判」僅指同一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的裁定或判決,若該法官未參與案件裁判作成則無需迴避。最終,鍾文智的迴避請求遭駁回。 鍾文智進一步提出裁判憲法審查及定暫時處分的請求,認為法院的處置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鍾文智的主張不符合憲法審查的要件,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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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載2姪碰撞聯結車 僅1姪倖存

本報綜合報導 苗栗縣頭份市發生死亡車禍,四十歲黃姓女子騎機車載兩名姪子返家途中,疑未注意紅燈號誌與聯結車碰撞,導致黃女與七歲姪子身亡,另名五歲姪子受傷送醫。 消防局十三日晚間八時許接獲民眾通報,頭份永貞路與台一己線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有多人受傷。救護人車到場發現,現場傷患共三人,其中一名婦女及一名男童已呈OHCA,立刻CPR送醫搶救;另一名男童意識清楚,但頭、臉、四肢有外傷,給予清洗傷口、止血包紮後送往為恭醫院。 警方指出,四十歲黃姓女子騎機車載七歲、五歲姪子從永貞路一段南往北方向行駛,疑似未注意紅燈號誌,與台一己線西往東方向行駛的聯結車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黃女及七歲姪子送醫不治;另名五歲姪子經送醫治療,目前生命跡象穩定。 警方調查,黃女晚間從頭份娘家準備返回竹南鎮婆家,兩名姪子也住在竹南,因此順道載兩童同行,未料途中發生憾事。至於聯結車李姓駕駛已排除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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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童驗出K毒 母放抽屜遭誤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女子不顧四歲、二歲女兒在家,在廁所吸K他命還隨便放在化妝台抽屜,致兩名幼童好奇翻找誤食,兩童頭髮被驗出高濃度成分才曝光。女童直言看過媽媽「倒白白的東西、拿卡片刮刮刮」。台中地檢署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嫌起訴這名離譜媽媽。 起訴書指出,女子一一一年七月和當時四歲、二歲的女兒同住太平區,卻將K他命隨便放在孩童可能隨時翻找的化妝台抽屜內,導致兩名幼童不知情下打開食用,經社工人員訪查發現孩童異狀,同年十月採集毛髮送驗後,驚覺都出現K他命陽性反應才曝光。 檢方訊時,女子坦承在屋內吸食K他命,但沒有在小孩面前吸毒。她用毒是直接將粉末吸到鼻子內,並將毒品放在化妝台抽屜內,不知道兩個女兒會去翻;因抽屜內有粉末,小孩可能去翻的時候手沾到。自己平常都跟女兒睡,並趁小孩睡著時到廁所吸毒。 女子的前夫說,離婚前都是妻子照顧女兒,對方曾坦承自己吸毒被警察抓兩次,因為女兒在學校主動跟老師說,媽媽拿錢倒白白的東西,「拿卡片刮刮刮」。他雖沒看到前妻吸毒,但察覺怪異翻抽屜就發現K他命。 兩名女童證稱,是在抽屜內發現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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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熱水器連續竊案 犯嫌裁押

本報綜合報導 新北市永和地區五天內發生七起住宅熱水器、冷氣室外機竊盜案;警方日前將朱姓嫌疑人拘提到案,移送新北檢偵辦。因朱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新北地院裁定羈押。 永和警分局表示,日前民眾報案表示,洗澡時發現竟然沒有熱水,查看驚覺屋外熱水器竟不翼而飛。警方陸續接獲報案,短短五天內連續發生七起類似的竊案。 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追查,依據犯嫌衣著、交通工具,研判多起竊案為同一人所為。經循線以車追人調查,日前將朱嫌拘提到案,當場查扣現金及老虎鉗、剪刀、螺絲起子、繩索等犯案工具。 警方調查發現,朱嫌缺錢時,就騎機車在中和區、永和地區尋找巷弄中熱水器及冷氣室外機下手,並以工具破壞、卸除,載運至鄰近資源回收場賤賣銷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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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車手臨櫃提170萬 警銀聯手逮人

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一名三十八歲林姓男子前往銀行臨櫃欲提領現金一百七十萬元,聲稱是買賣車輛所得款項,行員詢問交易細節,他卻支吾其詞,警方到場後依汽車買賣合約書,聯繫買家卻對此交易一無所悉,識破其詐團詐騙伎倆,詢後將林男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法辦。 文化派出所警員王培芸、陳俊宏十三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據報後趕往中華東路三段某銀行,指稱有一名男子欲提領一百七十萬元,經行員關懷提問,林男聲稱是賣車所得款項,但對交易內容支吾其詞,行員警覺有異立即通報警方到場協助。 警方到場後依據林男提供的汽車買賣合約書,聯繫汽車買家李小姐,發現她對於該筆交易一無所知,復經查證林男原來是詐欺車手,當場依法逮捕並查扣銀行存摺、手機、合約書等相關證物,詢後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法辦。在銀行行員及警方的機警攔阻下,成功保住李女的一百七十萬元。 一分局長王子雄呼籲,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民眾應保持高度警覺,隨時核實信息真偽。如遇到可疑電話或訊息,請撥打一六五防詐騙專線或一一0報警,謹記「一聽、二掛、三查證」,以免落入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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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客人在超商無理取鬧 恐會構成刑責

桃園市平鎮區王先生問:我是一間超商的店長,我們店裡常常會有一個客人來店裡面找麻煩,例如,要買一百個袋子或都拿一塊錢付帳,又或者一直擋在冰櫃前面不讓其他人拿飲料。請問,我請他離開,他卻不走,會不會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的行為? 答:刑法第三0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但該條規定所要保護之內容究竟為何,有不同的看法,有認為該條法條要保護的範圍係個人之住居權,即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住居權人對於其住居之範圍享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從而所謂「侵入」,係指違反住居權人之意思或推定之意思而進入住居範圍內之意。亦即由保護法益及罪質觀之,其所稱之「住宅或建築物」,自應限於實際有人居住或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而言;倘屬無人居住、使用之空屋或無人在內生活、營業使用之建築物,並無生活安寧可言,自不在該條保護之列 。 但也有另外一種見解,認為刑法第三0六條要保護的範圍是允許他人進入住宅等自由,亦即住宅或建築物等之居住人或管理人所擁有是否允許他人進入此等場所之自由,此說係基於個人自我決定權之思想,含有重視個人隱私之意識存在 。如果是採前者,則會認為該場所屬營業場所,不是本條要保護的範圍;若採後者,則認為有權決定要讓誰進來,則有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 最後,若係王先生請該顧客離去,而其不願離去並妨害到其他顧客購物,則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而可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王先生可向該顧客說明上開規定,並請其遵守店內秩序,勿影響到他人。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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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外埔區里長補選送洗碗精等被認定有對價 判2年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外埔區大東里長病逝後展開補選,高姓候選人以附有洗碗精、原子筆及面紙的文宣賄選鄰長,二審判無罪,更一審認定有對價關係,改判二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一一0年三月間,高姓男子參選大東里長補選,卻於投票前夕,把裝有印上高男選舉文宣的六瓶洗碗精、十五支原子筆及十包面紙等禮品袋來賄選數名鄰長,以求順利當選;禮品總價值約一百四十一元。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即便高男否認賄選,且依照一般社會通念,禮品價值雖未達到高額厚禮的程度,但屬於一般人生活所需物品,仍然具有對價性,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二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高男若有行賄犯意,沒必要貼上自己的聯繫方式,徒增遭查緝的風險,且禮品價值低,若非選民常用品牌,反而會造成受贈者不便,認定不足以動搖投票意向,改判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則認定,可認收下高男禮品的人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支持,與高男間有為一定投票的約定與對價,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處高男二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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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殺女友 國民法官判他16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去年跨年夜,台中市劉姓男子與李姓女友起爭執,持水果刀刺她胸部致死,警方馳抵時,劉男拒絕開門,後來騎車落跑。台中地方法院審判時,他落淚聲稱很後悔,台中地檢署求刑十四年六月至十六年六月,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十三日上午依殺人罪判他十六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四十一歲劉男和李女交往六年多,二人在后里區租屋同居,劉喝酒就會動手動腳,行為脫序,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跨年夜晚上十時多,劉酒後和李女口角,竟拿一把水果刀朝著坐在床緣的李女猛刺胸部,見她痛苦坐臥血泊,沒有報警,也沒通報救護車送醫。 另名室友起床驚見地上有一大灘血趕緊打一一九,李女送醫因刀傷釀氣血胸、肺扁塌及大量失血,隔天元旦凌晨宣告死亡。警方到場時,劉竟辯稱「和女友相互打鬧不慎誤傷」拒讓警員進屋查看,直到警方接獲醫院通知李女死亡,以劉涉有重嫌再度折返,劉卻已經逃逸,最後在后里區內東路廣成巷內逮到人,劉才坦言害怕被抓就騎電動車逃離。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開庭時,劉當庭認罪,並表示「我很後悔」、「我刺死女友感到非常後悔」。劉男也無多加爭執或聲請調查傳喚證人,迅速審結後於昨日上午十二時依殺人罪,判劉男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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