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有十八名法官主張通姦應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三十一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學者等到庭表達意見。庭訊歷經三小時結束,大法官許宗力諭知,一個月內將指定公告日解釋。
苗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規定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合併其他聲請案審理,昨日召開言詞辯論。
聲請人之一的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指出,離婚原因最高的是「受虐」而不是通姦,無從推導立法者制定通姦罪時要用刑罰處罰。法條「維持住婚姻關係、不要離婚就能圓滿」的想法,忽略社會現實。
鑑定人張文貞教授認為,婚姻權與婚姻自由,在釋字第七四八號(同婚案)作成後,已成為憲法上保障的重要的基本權,但刑法通姦罪嚴重侵害個人私密、親密領域及隱私權。
法務部代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則持反對立場,她認為通姦罪影響層面廣及子女、教養等問題,並非只討論個人婚姻美不美滿,且婚姻制度設計,各國國情有很大差異。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出,民眾基於婚姻自由而選擇進入婚姻,就有義務去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目前有高達七、八成的民意反對通姦除罪化,大法官應重視,不要罔顧民意。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作為折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