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中央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延後二月廿二日開學, 勞動部也公告在二月十八日至廿一日期間,家長(父母)如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學童或身心障礙子女需求者 ,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新北市府勞工局為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措施,對請防疫假仍給薪的企業事後可向勞工局申請獎勵金,核可後每項措施可獲一萬元、最高五萬元的獎勵金。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防疫應變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並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問題。
陳瑞嘉說,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雇主針對符合條件者應予准假,且不能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職、要求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措施,對請防疫假員工仍給薪的企業,勞工局將核發獎勵金;陳瑞嘉指出,去年有多達十家企業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有薪的防疫照顧假及隔離檢疫假」,新北率先全國將這些企業納入獎勵,並公開頒獎表揚,鼓勵企業主動創造勞資和諧雙贏。
勞工局並指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二月二十日為補班日,但對一般公司行號並沒有強制性,如果雇主規定當天必須補班,勞工就可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小孩,但如果當天不須補班,就沒有請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