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局豐原警分局的黃姓警員,一0七年駕駛警車追逐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卻因前方有吳姓男子違規停車,遮住雙方視線,黃員撞上另一林姓機車騎士,造成肝臟撕裂等嚴重傷害,林男提出國家賠償,台中地院判豐原警分局與吳男連帶賠償林五十四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員一0七年四月十一日晚間,駕駛警車攔截違規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於神岡區大漢街三十巷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沒有速慢行又沒有鳴警笛,路口處又有違規停放小貨車,遮住雙方視線,機車與警車相撞後,林男傷勢不輕,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側第二至九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肝臟撕裂傷。刑事部分,黃員判四月。
台中地院認為,豐原警分局宣稱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但證人卻說,聽到警鳴聲僅約五至六秒,就聽到車禍碰撞聲,顯示黃員沒開警笛,是在案發前才開啟警笛,林男無充足時間可避讓,另外,吳男貨車停放位置也不當,據此判決吳男與豐原警分局,應賠償林男各五十四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