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芝麻油廠富味鄉公司八年前爆發混油不法案,前董事長陳文南與執行副總林秀蓉被控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謊稱棉籽油全外銷、未用於內銷油品,企圖挽救股價。高院更二審審酌陳男等人認罪,依違反證交法將陳、林均改判處緩刑,最高法院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富味鄉公司的芝麻進口量逾全台三分之一、芝麻油出口量占全台七成以上,民國一0二年間,全台爆發連串食用油假冒風波,富味鄉生產的調和油品也傳出摻用廉價棉籽油,引發消費者疑慮。
陳文南與林秀蓉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櫃買中心辦理說明會,宣稱公司進口後精煉的棉籽油,全數外銷,於同日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聲明「本公司棉籽原油來自澳洲,棉籽原油精煉後,按照出口規定,直接銷往國外市場,未在國內銷售使用」等語。
但陳男見當時假油風暴擴大,自認恐難掩飾,三天後向檢方自首確有二十四款調和油品摻用精煉棉籽油,推稱是林女疏忽提供錯誤資訊,強調棉籽油精煉後不會對人體有害等。
陳文南另與弟弟陳瑞禮涉採購摻用玉米原油的芝麻油混充純油出售,也遭檢方一併起訴。
一審不採信陳男等人辯詞,認定陳男兄弟罔顧投資人託付,購買廉價混油損害公司利益,陳男與林女以不實資訊影響投資大眾的判斷,依證交法的背信、公告不實等罪,判陳男五年六月、陳弟三年六月、林女三年四月。
高院更二審考量陳男等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坦承犯行,依法減輕其刑,將陳男判刑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一千萬元、上二十小時法治課,並沒收犯罪所得一千九百九十九萬多元。
同案被告林秀蓉判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上十小時法治課;陳弟判刑一年九月、緩刑四年,須付公庫七百萬元、上十五小時法治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