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陳太太問:丈夫過世後,我用退休金買一棟房子並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現在我沒有收入,中風需要人照顧,兒子卻很不孝,我打算賣掉房子搬到安養院去住。兒子卻說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就是他的,他才是所有權人。請問我可以向兒子要回房子嗎?
答: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法律關係,可分為「信託」和「借名登記」。信託關係我國立有信託法專門規範,陳太太所遇到的情形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之信任關係,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
借名登記的原因,有的是為了規避法律上資格的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有的是為了躲避債務,最常見的是為了節稅,包括遺產稅、贈與稅等,父母基於稅務及財產規劃預先將名下財產借用兒女名義登記。
簡單來說,借名登記是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的無名契約,又因委任契約為非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通常父母很少會用白紙黑字與子女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當父母想拿回借名登記之財產,子女也會認為自己名下財產是父母贈與的,父母必須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才能拿回財產。
本案例中,陳太太若無借名登記契約直接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就必須提出諸多間接證據證明。
例如陳太太雖將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房子所有權狀仍由自己保管,或由陳太太繳納房屋及土地相關稅捐,或房屋出租也仍由陳太太收取租金等事證,才能證明房子雖係以兒子名義登記,實際上陳太太才是房子實質所有權人。從而,陳太太才能依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命兒子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太太名下。
若陳太太的兒子偷偷賣掉房子給第三人,依最高法院一0六年第三次民庭會議決議,陳太太的兒子移轉房子所有權給第三人係屬有權處分,即便第三人明知有借名登記的情形,陳太太也不能向第三人要求把房子還回來。
最後要提醒大家,千萬別在金錢面前考驗人性,若想用借名登記方式來處理房子,一定要簽署「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且最好是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才能達成規劃財產處理之目的,兼可保障自己與家人的關係。一旦親子對簿公堂,房子可以再買,但「家」要重建就沒那麼容易了。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