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的卓姓女醫師,六年前因違反醫院值班制度、無故離開,造成住院的病患延誤治療成為植物人。醫院與家屬達成六百萬元的和解後,對卓女提訟請求按比例分擔,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卓女應給付院方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吳姓病患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因病住院,次日下午五至七時許是卓女的值班期間,但她無故離開值班場所,致吳發生胃部不適且無法喘氣的症狀時,病房現場並無醫師給予及時協助。
且值班護理人員雖試圖通知卓女,但因卓女當時並未保持聯繫暢通,以致她未能及時返回病房提供醫療救護,最後吳因錯失黃金救治時間,因缺氧性腦部病變成為植物人。
吳的家屬認定醫療疏失,對醫院提訟求償,後來醫院以六百萬元與家屬調解成立並賠償。醫院開會討論責任等級後,決議卓女應負擔的責任比例為二成一四,即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元,並提訟向卓女求償。
卓女反駁,指她刑事部分已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醫審會也認定她沒有醫療疏失,且和解條件是醫院單獨給付六百萬元慰問金,她從未同意和解金額,也未曾書面簽名確認負擔任何金額,沒有給付義務。
法院指出,依卓女與醫院之間的契約書,值班醫師有隨時維護病房中病人生命安全義務,且內部規定值班醫師在接到護理人員電話後,應於二十分鐘內到場,而卓女未及時返回病房,確有違反工作規則,應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卓女違反勞動契約,病患家屬提告求償,醫院才必須支付慰問金,院方自然可依勞動契約請求卓女負擔賠償責任,院方求償有理由,依審議小組的決議,判決卓女應給付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元給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