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記者蔣謙正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李姓女子因名下汽車於105年至107年間累欠停車費、國道通行費與罰鍰等401件,共計11萬7,728元,案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高雄分署扣薪後,立即全部繳清。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與第56條規定,民眾如經通知限期補繳通行費或停車費,逾期再不繳納時,每筆欠繳費用會另處300元罰鍰,經查李姓女子被移送執行的401個案件,因通行費或停車費逾期未繳而另遭裁罰300元之案件,就有124件,金額為3萬7,200元。其中有15元機車停車費不繳被罰300元,也有5元的通行費未繳被罰300元。
高雄分署先扣押其銀行存款,雖不足清償,但查到其目前任職於某醫院,遂對其任職的醫院發扣薪執行命令,李姓女子為免給長官不好的印象,立即一次全部繳清。
高雄分署呼籲用路人應按時繳納通行費及停車費,別心存僥倖,否則會得不償失,要多付出額外的代價。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切勿拒不繳納,而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