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新金控不滿財政部毀約造成喪失彰銀的經營權,提訟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契約關係存在。高院更一審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契約存在,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台新金、財政部十日終於達成和解,撤回訴訟,纏訟七年的經營權爭訟終於落幕。
最高法院十日指出,台新金、財政部均不服更一審判決,上訴第三審適逢調解新制上路,雙方去年七月二日合意移付調解,由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負責這起案情複雜的矚目案件。
最高法院表示,同年九月十六日首次調解至今,雙方當事人、律師團、決策人員眾多,加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經無數次交換意見、調解,終於讓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共識,於十日成立調解,創造雙贏,也是調解制度的新典範。
台新金控於九十四年以三百六十五億餘元取得彰銀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的股權,成為彰銀單一最大股東,拿下彰銀經營權。
台新金控經營九年後,財政部不再支持台新金控掌握彰銀經營權,於第二十四屆股東會改選董事時,財政部與泛公股取得九席董事、台新金控三席董事,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決定於一0三年提起訴訟,確認與財政部契約存在。
歷審法院都判財政部不須賠償,但對於公股是否應支持台新金取得董監事席次的判決拘束不同,一審台北地院判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二審高等法院進一步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普通董事席次。
更一審判決,財政部「應支持且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四席」普董席次,以取得彰銀經營權。雙方皆上訴三審,並達成和解,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