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行經無號誌或是閃光號誌路口時,要停下或禮讓橫向幹道的車輛先行;或禮讓直行車;或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圖由新竹市政府提供)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新竹市政府十七日表示,駕駛人行經無號誌或閃光號誌路口時,若行駛的車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代表行駛在支道,要停下或禮讓橫向幹道的車輛先行;若路口無以上標誌或標線,多線道的車輛具優先通行權;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同為轉向車時,左方車要讓右方車。
依據交通部資訊平台資料,新竹市今年上半年於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發生交通死傷事故共計有三千三百九十三件,主要事故肇因以「未依規定讓車」為大宗。
駕駛人行經無號誌或是閃光號誌路口時,要停下或禮讓橫向幹道的車輛先行;或禮讓直行車;或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圖由新竹市政府提供)
市府提醒、接近閃光號誌路口,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是支道;閃光黃燈代表「警告」,是幹道,但仍需減速慢行。因此,行駛在閃光紅燈車道的駕駛人,要停下讓閃光黃燈車道的車輛優先通過。
駕駛人除了遵守停讓規定外,市府也呼籲行駛在幹道的駕駛人要有防禦駕駛觀念,雖擁有優先通行權,接近路口仍應減速,小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