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東縣警局一名王姓員警去年受理民眾報案,竟有多達十四起刑案未依規定移送台東分局偵辦,直到案件當事人查詢案件進度,隱匿一事才曝光,其中一案甚至逾期高達四百一十八天。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員涉及不當,將他判處休職六月。
王員於民國一0九年間受理一起車禍案件,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當事人遲遲等不到下文,直到今年三月間致電詢問,台東分局才得知此事,立刻啟動審議機制,將王員記一大過懲處。
警方也另擴大向前清查近一年的違失,才發現於一一0年三月十七日至二十二日間,王員受理民眾報案的件數中,有高達十四件未依規定辦理,趕緊稽催他於五月底前陳報分局。
台東分局發現,王員隱匿的案件包括過失傷害、毀損、侵入住宅、詐欺、侵占、搶奪、竊盜等,逾期短則四十七天,其中一起妨害自由案更逾期四百一十八天,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經考績委員會認定王員違失情節重大,決議呈報內政部處理。
內政部指出,王員受理搶奪重大刑案一件,不只未通報偵防中心,還未填報刑案紀錄表,核屬匿報,另隱匿普通刑案十三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勤勉及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規定,決議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認為,王員無故稽延案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延誤刑事案件偵查,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形象。審酌他身為警察,經行政懲處仍不知改善,判他休職、期間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