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周姓男子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長期承攬民事訴訟,時間長達五年,台北地檢署六日依違反律師法罪嫌,指揮調查局人員發動搜索,將周男約談到案,並於晚間移送地檢署複訊。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做出釋字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其中一名聲請釋憲的成員即為周姓男子。
調查局發現,周男為某行銷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明明不具律師資格,卻於一0二年到一0七年間涉嫌幫某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打民事訴訟,因此獲利數百萬元,涉嫌違反律師法。
承辦檢察官六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約談周男並搜索三處相關地點,全案依違反律師法的意圖營利包攬訴訟罪偵辦。
依司法實務經驗,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告訴人或一、二審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均可委託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未規定需有律師資格,但依律師法規定,不能以「意圖營利」而承攬訴訟,也就是不能靠打官司收費。
據律師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可處一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