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一審認定富有土地開發公司主導重劃會虛增工程款詐取抵費地,依背信等罪判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富有公司等十七日委任律師,以該案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牴觸憲法疑慮、影響裁判結果,請求停止二審,提起憲法訴訟,聲請釋憲。
台中市地政局表示,台中市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經市府在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定重劃計畫書,總面積約八十六公頃,土地所有權人數約二千五百四十九人,於一00年完成土地分配公告,並於一0二年辦理土地點交。
委任律師沈元楷指出,自辦市地重劃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一律無限制、無差別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雖形式有據,實質卻違憲。法界人士比方,就如沒特別為弟弟買的衣服,都要弟弟穿姊姊的衣服,二者制度本質不同,卻又無限制、無差別準用,造成法理衝突,以及法律施用扭曲。
沈元楷表示,公辦市地重劃是政府出資興辦,起爭議由行政處分裁決、行政法院審判;自辦市地重劃是由地主或民間集資、出資,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及各地主依契約協商,是在私法自治架構下完成契約,應由民間自行協商、民事法院審理。
沈元楷說,該案一審判決以公辦市地重劃的標準適用在自辦市地重劃,完全忽視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在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二條規定「自辦重劃辦法未規定者,准用公辦之市地重劃辦法」,實是陷人民與司法機關於違憲誤區。
他指出,自辦重劃抵費地計算基礎,應依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會章程,一審判決讓人誤解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同樣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直接影響判決結果,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