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去年公開表示要捐三十億元給作為國防使用,律師林憲同認為曹為空口捐款,提起刑事詐欺得利罪的自訴。台北地院審酌指出,即便曹興誠沒有捐款也不會造成他人損失,日前已裁定駁回自訴。
曹興誠去年由新加坡籍申請回復我國國籍,並公開宣示將捐三十億元給政府及國防部,作為對抗外來侵略的國防基金,但林憲同指出,直至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曹均未對國家捐款三十億元。
林憲同認為,曹興誠「空口捐款」已滋擾台灣社會,造成他無法基於國民地位而獲得曹興誠應捐款而未捐的三十億元損失;至於曹則獲得國防基金捐助人的名譽,並收取出席媒體採訪等利益,對國家及全體國民涉犯詐欺得利罪,因此對他提起刑事自訴。
法院審酌表示,曹興誠沒有義務捐款給國防基金,即使承諾捐款三十億元給我國政府,也是純屬出於善意的施惠行為;即便他最終沒有捐款,也未造成他人損失,不構成刑法詐欺罪中所指施用詐術。
至於曹興誠被指因發表言論得到媒體關注,可以利用這些利益去參政,或獲取財產性、非財產性的利益,如參政機會或出席費等。北院認為,曹是否因此獲得這些利益仍是未知數,且參政機會並非詐欺得利罪所保障的法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