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有多項毒品前科的許姓男子,又吸食安非他命開車飆到時速破百公里,從後追撞鄧姓移工害他頭破慘死,許案發經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一審以他犯後自首依毒駕致死罪判五年;二審認為,許肇事雖向警方坦承,卻在一審時逃匿顯無接受審判之意,不符合自首,撤銷原判決仍判他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許男一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彰化住家吸食安發他命,隔天晚上開車經溪湖鎮彰水路時,當地速限七十公里卻以超過一百公里速度狂飆,並從後追撞同向內側酒駕騎電動車的鄧姓移工,害鄧頭部重創慘死,經警方將許採尿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彰化地院一審時,許坦承不諱,並有遺體相驗、現場交通事故調查及監視器畫面可佐,且許男尿液中安非它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各達一二0二ng/ml、八五八三ng/ml,可見已經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
一審法官指出,許男曾多次吸毒遭判刑,這次再犯構成累犯應予以加重,但考量許案發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再依法減刑,審酌許男吸毒後駕車高速疾駛,罔顧公眾安全裝撞死鄧姓移工,害家屬悲痛不已,至今沒有和解,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五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許男雖在肇事後向警方坦承,但卻在一審審理時逃匿,經緝獲才歸案受審,可知他並沒有接受裁判意思,不符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刑要件,考量許男毒駕撞死人,犯罪情節重大,犯後雖坦承但沒有和被害家屬和解,豪無任何補償作為,考量一切情狀後撤銷原判決,但同樣判他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