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和一對情侶因細故衝突,眼見對方在台中市大甲區開車迎面而來,竟掏出一把改造手槍朝駕駛座開了一槍,子彈貫穿鈑金卡在腳踏墊上所幸沒打到人;但台中地院認為,劉近距離朝行駛車輛開槍容易打死人,主觀具有縱使開槍致死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判他八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劉男一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凌晨在大甲區中山路時和情侶二人吵得不可開交,他眼看男子開車載女友迎面而來,劉竟拿隨身的一把改造手槍朝對方車子射了一槍,子彈當場貫穿板金所幸沒有擊中人,經情侶報案後,警方在該車的腳踏墊處發現一顆彈頭,經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劉的身分到他家逮人,也經查扣改造手槍、剩餘的子彈。
法院審理時,劉男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槍彈、案發時監視器畫面及目擊民眾證詞,而扣案的改造手槍經鑑定也具殺傷力,法官認為劉男作案用的手槍是具殺傷力的致命武器,若擊發很容易打死人,劉卻持槍朝開車的情侶射擊,造成子彈貫穿後卡在車內,以他近距離擊發,且駕駛在車內無從閃避之虞,萬一射擊角度稍加更動很容易就中彈。
法院認定,劉男可預見開槍恐致生死亡結果,仍不違背其本意開了一槍,期主觀上應有縱使開槍致人於死,也不違背其本意,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考量劉男無視槍枝是管制違禁物,竟在公眾通行道路上,朝行駛中的車子射擊,可見他罔顧他人性命,對社會治安危害不輕,衡酌劉犯後坦承、已和被害人和解等,各依槍砲罪、殺人未遂罪,判他五年六月、六年六月,應執行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