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八日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並且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希望補償所有權人,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修法起源於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建物,經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提出行政救濟被駁回後,在民國一0九年五月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文化部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意旨及去年專家學者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九十九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因此修法也納入紀念建築,在院會通過後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計一千七百五十餘處,其中私有者約七百餘處,依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規定。此外,一千七百五十餘處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均適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規定。
文化資產局局長陳濟民說,目前古蹟申請容積轉移已經有二十二例,未來若歷史建築也可移轉,相信案例會再增加。
文化部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雖約有新台幣三點六億元,但後續因修法提供稅捐優惠,鼓勵民間投入資源、降低租稅成本,促進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締造營業稅、綜所稅等約六億元的租稅收入,產生稅收淨效益約二點四億餘元,因此,政府並無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