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廟區張女士問:我今年繼承阿公土地,請地政事務所鑑界後,發現隔壁鄰居一半以上的房屋及部分圍牆竟然蓋在我繼承到的土地上。我要求鄰居將房屋及圍牆越界的部分,他竟然跟我說「你爺爺在我建築時從來沒有意見,你不能請求我拆除。」請問,我真的不能要求鄰居拆除,把土地還給我嗎?
答:鄰地的房屋越界蓋到他人土地,在以往台灣未實施建築管理的年代,常常發生,而這些房屋繼續整修使用,一直到現在還是很多紛爭,法院此類的拆屋還地訴訟案件仍然很多。而此類案件,如果將越界部分的房屋拆除,將花費房屋建築及搬遷的社會成本,但另一方面不拆除卻造成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為此,我國於九十八年將民法第七九六條第一項修正規定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以建築房屋時土地所有人是否知悉越界,以及建屋者對於越界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越界建築拆不拆的判斷標準,以在房屋所有權及鄰地所有權間取得平衡。
另亦增訂,依民法第七九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賦予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而得就越界建築部分免於拆屋還地,但如果是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就無此裁量權。
除上開規定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就本案例張女士土地遭鄰居越界建築的有「圍牆」及「一半以上的房屋」。然「圍牆」依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因此,圍牆部分可請求拆除。
至於「一半以上的房屋」部分,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民事判決意旨則指明:「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係指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若所建之房屋僅約一半在自己土地之上者,與越界建築之情形不符。」本案例鄰居一半以上的房屋蓋在張女士的土地上,此時不論張女士的阿公於鄰居建屋時是否知悉有越界而未即時提出異議,張女士都可請求法院判決拆屋還地。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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